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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池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
2018-07-0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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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04

近日,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污染环境一案。盐池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倾倒危险废物(HW0915.755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至此,盐池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,徐某某得到应有的惩罚,案件的公开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,进一步震慑了犯罪。

据悉,被告人徐某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,产生将含油污水倾倒在土坑内,让含油污水中的污水全部渗入土壤,然后将漂浮在上方的原油予以贩卖的念头。20167月的一天,被告人到陕西定边县东港油泥处理有限责任公司,通过该公司主管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车含油污水,并由该公司司机将含油污水拉至盐池县高沙窝镇禹记圈自然村。徐某某安排徐某(另案处理)将含油污水倒入青储坑。2016715日,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含油污水因散发臭味被村民举报,在含油污水部分渗入土壤的情况下,雇人将青储坑内含油污水拉至灵武市马家滩镇麦垛山。2016724日,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对徐某某拉的含油污水进行取样,并称重,后经鉴定徐某某倾倒的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09900-007-09)种类,并于2016727日请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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